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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时间:2021-07-18 17:06     来源:广西南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      浏览次数:118
时间:2021-07-18 17:06
来源:广西南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

为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提升企业收入分配调控能力。我委印发了《南宁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试行)》(南国资规〔2019〕1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就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和目的

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是完善国有企业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内容,是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任务,事关国有企业健康发展,事关国有企业职工切身利益,事关收入分配合理有序。过去,国有企业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职工工资总额增长按经济效益增长的一定比例浮动,对促进国有企业提高经济效益和调动国有企业职工积极性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健全和国有企业改革不断深化,现行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还存在市场分配成度不高、分配秩序不够规范、监管体制尚不健全等问题,难以适应改革发展需要。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国有企业工资分配制度改革工作。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坚持按劳分配原则,完善按要素分配的体制机制,促进收入分配更合理、更有序。2015年8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2018年5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国发﹝2018﹞16号);2018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8〕42号);2019年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南宁市贯彻执行自治区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实施意见工作方案》(南府办〔2019〕9号,简称《南宁市实施意见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南宁市实施意见工作方案》精神,建立健全企业职工工资与效益(含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下同)同向联动、与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与劳动生产率挂钩的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促进企业进一步深化内部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构建市场化劳动用工和收入分配机制,实现企业内部管理人员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增强企业活力和竞争力,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我们对照《自治区国资委监管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试行)》(桂国资发〔2018〕23号),结合我委工资总额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有七章、三十四条和一个附件。第一章为总则,提出了工资总额管理办法适用范围、管理定义以及管理原则;第二章为工资总额管理方式,规定了工资总额管理方式为预算管理,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同时探索周期管理;第三章为工资与效益联动机制,明确了企业工资总额预由工资基数、工资增减额及单列工资三部分构成,工资基数分为保障性工资基数和效益性工资基数两部分。强调注重经济效益的同时,结合劳动生产率提高和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职工工资水平市场对标等情况作合理的调控;第四章为工资总额管理程序,企业以预算编制为基础,规范企业工资总额管理程序;第五章企业内部工资分配管理,强调企业应完善企业内部工资总额管理制度,深化内部分配制度改革,规范企业工资列支渠道;第六章为工资总额监督检查,落实企业工资分配监督管理职责,要求企业健全完善企业工资分配内外部的监督检查机制,公开、诚信进行工资总额管理,严肃工作纪律;第七章为附则,还包括附件《效益性工资浮动系数确定表》。

三、《办法》的主要特点

与以往的工资总额管理方式方法对比,新的工资总额管理办法有以下突出特点。

(一)改革工资总额确定办法。《办法》规定,每年度由企业围绕发展战略,依据生产经营业绩目标、效益情况和人力资源管理要求,结合南宁市工资指导线,依法编制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实行预算管理。

(二)实行分级管理。《办法》规定,南宁市国资委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企业按照国家、自治区和南宁市相关收入分配政策规定,依法自主决定企业内部收入分配总体水平,落实企业内部工资分配管理职权。

(三)实行分类管理。《办法》规定,南宁市国资委根据不同企业功能性质定位、行业特点和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程度,实行工资总额分类管理;根据企业不同类别,分别与经济效益、政府特定任务、社会效益任务等指标挂钩,突出不同考核重点。

(四)探索周期管理。《办法》规定,对行业周期性特征明显、经济效益年度间波动较大的企业,或者处于筹建期、初创期、战略调整期、快速扩张期的企业,或存在其他特殊情况的企业,可以实行跨年度周期工资总额管理。周期最长不超过三年。

(五)突出保障功能。《办法》规定,将工资基数分为保障性工资基数和效益性工资基数两部分。保障性工资基数是为广大职工提供基本工资保障,突出保障性功能,其增减额参考CPI及国民经济发展状况确定。

(六)完善工资与效益联动机制。《办法》规定,企业的工资与经济效益同向联动,并结合劳动生产率和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职工工资水平市场对标等情况作合理的调控,在经济效益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的同时实现劳动报酬同步提高。

(七)建立工资平稳变动机制。《办法》规定,建立工资总额储备金制度,允许企业当年应发未发的工资总额部分,采用虚拟记账方式建立工资总额储备金,以实现“以丰补歉”的工资收入平衡保障作用。

(八)建立企业工资分配信息公开制度。《办法》规定,企业需将职工工资收入分配情况作为厂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定期向职工公开,接受职工监督。南宁市国资委、企业每年需定期将企业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等相关信息向社会披露,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九)强化监督检查机制。《办法》规定,企业要完善企业工资分配内部监督机制,企业董事要加强对工资分配决议执行情况的监督,监事会落实对工资分配的监督责任。南宁市国资委要加强工资清算工作,必要时还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对企业执行国家工资收入分配政策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政策文件:南宁市国资委关于印发南宁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http://gzw.nanning.gov.cn/xxgk/fdzdgknr/zcfg/gzzd/zcwjzhl/t24877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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